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遗嘱争议,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针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多份遗嘱效力冲突等产生分歧而引发的继承纠纷。北京芷衡律所专注遗嘱争议案件,处理遗嘱无效、遗嘱篡改、多份遗嘱冲突、遗嘱执行争议,专业取证维权,厘清遗嘱法律效力与遗产归属。实践当中,大量继承纠纷根源都来自遗嘱争议。很多家庭自行订立遗嘱,因为不熟悉法定形式要求,出现签字缺失、见证人不适格、日期不全等瑕疵,被利害关系人起诉主张遗嘱无效。遗嘱争议案件核心审查要素包含: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伪造篡改、多份遗嘱之间效力冲突如何处理。遗嘱一旦被法院认定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则对应的遗产部分回归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争议,属于继承纠纷下的重要案件类型,是利害关系人就遗嘱本身效力、遗嘱真实性、遗嘱内容、遗嘱执行产生的法律争议。争议的主体一般包含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遗嘱争议并不局限于起诉到法院阶段,也包含继承发生之后各方就遗嘱效力的私下协商、人民调解阶段的分歧。
遗嘱争议常见发生情形:
利害关系人质疑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缺少合格见证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主张遗嘱无效;
怀疑遗嘱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签字并非立遗嘱人本人签署;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内容互相冲突的遗嘱,各方对应当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产生争议;
遗嘱当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利害关系人主张对应部分无效;
对遗嘱执行人的履职行为、遗嘱遗产的执行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重要提示:遗嘱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质疑遗嘱效力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事由,不能仅凭口头怀疑就否定遗嘱效力。
遗嘱形式法定审查原则,法院审理遗嘱争议,优先严格审查遗嘱是否满足民法典对应遗嘱类型的全部形式要件,形式瑕疵可以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原则,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订立遗嘱无效;
在后遗嘱优先原则,多份有效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必留份强制保护原则,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必要遗产份额,该部分约定无效;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遗嘱无效、伪造、胁迫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1、固定遗嘱全部证据材料
收集遗嘱原件,留存完整复印件;如有多份遗嘱需要全部收集;收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期的病历、诊疗记录、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见证人证言;怀疑签字伪造的,收集立遗嘱人生前签字比对样本。遗嘱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会大幅增加遗嘱争议的败诉风险。
2、诉前协商与人民调解
全部利害关系人可以先行对遗嘱效力、遗产分配进行协商;分歧较大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继承纠纷调解,在调解阶段对遗嘱争议进行研判,达成遗产分割调解协议。调解不成,转入诉讼途径。
3、向管辖法院提起遗嘱争议相关诉讼
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包含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行为能力相关精神病司法鉴定。
4、法院审理遗嘱效力
法院重点审查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伪造篡改、必留份保障、多份遗嘱时间先后。可以认定遗嘱全部有效、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遗嘱无效部分对应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诉讼过程中法官依然可以组织各方调解。
5、依据生效裁判执行遗产
拿到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后,按照裁判确定的分配方案办理遗产过户、财产领取。
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人数不足、见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缺少签字、签署年月日等法定形式要素;
遗嘱属于受欺诈、胁迫订立;遗嘱被伪造、篡改;
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遗嘱争议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不可以。怀疑遗嘱伪造,需要提交比对样本,申请笔迹等司法鉴定或者其他实质证据;仅有口头质疑,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会认定遗嘱无效。
民法典实施之后已经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多份有效遗嘱内容冲突,以订立时间最晚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不一定。要看订立遗嘱当时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有既往病历,不能直接推定订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需要结合订立遗嘱时的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形式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打印遗嘱整体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不是。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合法部分效力;仅无效对应的那部分遗产转为法定继承,其余有效条款仍然可以执行。
仅有复印件、照片,没有原件,对方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很大概率不能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不能。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亲属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人身份不合格会直接造成代书遗嘱无效。
对签字真伪、字迹、遗嘱形成时间、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精神状态司法鉴定。
涉及必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法院会从遗产当中分出必要份额给到对应继承人,遗嘱其余合法部分继续有效。
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处理遗嘱争议。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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