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变更案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被追加、变更的主体不服法院作出的追加变更裁定,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时也包含部分对不予追加变更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执行衍生的特殊诉讼类型。北京芷衡律所擅长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法律业务,针对债务承接、股东责任、关联主体追责,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保障债权足额实现。在执行程序中,很多案件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债务继承、合并分立等情形,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将案外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扩大责任主体。需要区分:一部分追加变更事项由执行局直接书面审查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而非简单复议。不是所有主体都可以直接追加变更,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情形,不能随意将无关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追加或者驳回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依据法律规定向执行管辖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该诉讼的审理核心是审查案外人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判断是否应当被追加、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清偿责任。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常见触发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不服裁定提起诉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继承人不服裁定;
公司合并、分立、注销,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继受责任主体,相关主体不服裁定;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该驳回裁定提起诉讼。
重要提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列明的法定情形,不能仅凭主观认为第三人负有债务就直接申请追加,法定情形之外,应当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追责。
法定情形限定原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只能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举情形,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追加;
裁定前置原则,需要先由执行局作出追加或者不予追加的书面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不能跳过执行裁定直接起诉;
区分复议与诉讼救济原则,部分裁定走复议程序,部分裁定必须提起诉讼,救济途径不能混淆;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执行人主张应当追加主体,需要举证证明符合法定追加要件;被追加一方抗辩不承担责任也应当提交对应证据;
不停止原执行原则,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停止原案件执行;被追加主体可以申请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1、执行阶段提交追加变更书面申请
强制执行程序当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局提交书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股东工商档案、出资信息、公司注销清算材料、继承材料、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线索等。执行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追加变更裁定书或者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书。
2、区分救济路径,判断应当复议还是起诉
依据司法解释,对部分追加裁定不服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涉及股东出资、一人公司混同等情形,对裁定不服,应当向执行管辖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注意起诉期限。
3、收集证据,法定期限内立案
被追加的被告(或者申请执行人)整理全套工商内档、财务账册、转账流水、清算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执行裁定书、证据清单、身份材料。
4、开庭审理裁判
法院开庭审理,重点审查是否满足法定追加变更条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应当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不得追加变更。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文书生效后回传执行局落实
拿到生效裁判文书,递交执行局;判决应当追加的,执行法院正式将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开展强制执行;判决不得追加的,则解除对该主体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被执行人终止、注销,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继受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不可以。必须先向执行局提交追加申请,拿到书面裁定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不能跳过前置执行审查程序。
不是。部分裁定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只有司法解释明确列明的股东出资、一人公司混同等情形,才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举证责任在股东本人,股东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已经足额实缴出资,不满足法定追加条件,一般不能够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不会自动暂停对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想要暂停处分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情形,可以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向作出追加、驳回裁定的执行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拿到生效判决之后提交执行局,执行法院应当解除针对该主体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不能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处理,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经过实体审判取得新的生效文书之后再申请执行。
本文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已转移的疑难案件,制定组合式回款方案。
了解详情 →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迟延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改正。
了解详情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详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起诉期限内的全流程代理。
了解详情 →追加股东、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无偿受让财产人等为被执行人,代理后续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并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并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多债权人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代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起草执行和解协议、设计履行担保与违约条款,一方不履行时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了解详情 →以财产或第三人保证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同步把控担保期限与追偿风险。
了解详情 →冻结并收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时代理提起代位权诉讼。
了解详情 →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应对被申请人的撤裁、不予执行抗辩,维护裁决执行力。
了解详情 →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或代理债权人应对执行异议、维持执行效力。
了解详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代理案外人异议、善意取得主张与赃款赃物认定纠错。
了解详情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推动"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或将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
了解详情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申请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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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被执行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车辆与存款,案件曾两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芷衡律师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与验资流水,查明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胜诉,最终全额执行到位。
查看详情 →房产系案外人婚前购买并长期居住,仅因限购政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芷衡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芷衡律师申请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回款。
芷衡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并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法院指令限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后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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