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申请参与分配,是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向已经启动执行程序的法院申请加入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按照法定规则统一分配受偿的执行制度。北京芷衡律所协助债权人申请执行财产参与分配,处理多债权人财产分配比例争议、分配方案异议,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参与分配制度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走执行转破产程序,一般不适用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就会触发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过程会产生分配方案,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还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以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以此维护自身受偿权益。
申请参与分配,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被执行人的全部已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权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向该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比例从处置财产价款当中获得清偿。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企业资不抵债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
申请参与分配常见适用场景:
多个债权人分别起诉同一自然人债务人,只有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拍卖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财产处置后不能覆盖全部生效裁判确定债务;
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普通金钱债权人并存,对拍卖款分配顺序、分配金额发生争议;
部分债权人对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受偿顺位不服,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重要提示:被执行人为公司(企业法人),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执行转破产清算。只有公民、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
主体适用区分原则,公民、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企业法人适用破产制度,不适用参与分配;
已取得执行依据原则,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一般应当已经取得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优先权债权人除外;
优先债权先受偿原则,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获得清偿;
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原则,扣除优先债权、执行费用之后,剩余财产普通金钱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诉讼救济原则,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可以先提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反对异议意见的,异议人需要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确认条件,提交参与分配书面申请
确认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其他组织;自身已经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确认某一法院已经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处置。向该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附上生效裁判文书、身份材料、债权证明,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之前提交申请。
2、法院审查是否准予参与分配
执行法院审查债权人资格、债权依据;符合条件准予加入参与分配程序;不符合条件书面驳回参与分配申请。
3、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完成之后,执行法院计算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再核算各普通债权金额,制作正式《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全部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4、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程序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异议通知其他全部当事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表示反对,则异议申请人需要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没有人反对,则法院直接按照异议修改分配方案执行。
5、分配方案生效,案款发放
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之诉审理终结,分配方案生效,执行法院按照生效方案向各个债权人发放执行案款。
第一顺位: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顺位: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第三顺位:普通金钱债权,按照各个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法律依据来自民诉法司法解释执行部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不可以。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走执行转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之前提交参与分配书面申请书,逾期则不能加入本次分配。
普通金钱债权人一般需要具备生效执行依据;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公民、其他组织参与分配,扣除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一般按债权比例受偿,不完全按照查封先后顺序。
不可以,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口头异议不产生法定异议效力。
需要在收到反对通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法院直接按照原来分配方案发放案款。
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被执行人继续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不是,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债权,拍卖价款优先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才给到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向已经实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办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可以把存在争议对应的款项予以提存,无争议部分可以正常分配发放。
本文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已转移的疑难案件,制定组合式回款方案。
了解详情 →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迟延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改正。
了解详情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详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起诉期限内的全流程代理。
了解详情 →追加股东、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无偿受让财产人等为被执行人,代理后续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并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并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多债权人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代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起草执行和解协议、设计履行担保与违约条款,一方不履行时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了解详情 →以财产或第三人保证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同步把控担保期限与追偿风险。
了解详情 →冻结并收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时代理提起代位权诉讼。
了解详情 →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应对被申请人的撤裁、不予执行抗辩,维护裁决执行力。
了解详情 →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或代理债权人应对执行异议、维持执行效力。
了解详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代理案外人异议、善意取得主张与赃款赃物认定纠错。
了解详情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推动"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或将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
了解详情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申请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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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主页 →案件背景:被执行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车辆与存款,案件曾两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芷衡律师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与验资流水,查明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胜诉,最终全额执行到位。
查看详情 →房产系案外人婚前购买并长期居住,仅因限购政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芷衡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芷衡律师申请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回款。
芷衡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并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法院指令限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后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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