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是义务人、利害关系人针对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就执行标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律救济业务。北京芷衡律所专业处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案件,针对违规公证、错误执行、超范围执行提出异议,依法撤销、纠正不当公证执行行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过诉讼审判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极大简化债权实现流程,但也会出现公证程序瑕疵、债权金额虚高、基础债权关系不真实、公证文书超出法定可公证范围等问题。当事人不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去撤销公证书,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公证处自身不具备否定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司法权力,最终是否不予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判。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广义包含两类:一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合法性提出否定评价;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划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狭义专指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包含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债务人不按期履约,债权人不用起诉,直接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常见适用场景:
公证债权文书基础借贷关系虚假,借款并未实际交付;
公证办理过程中债务人未到场、签名伪造,公证程序严重违法;
公证执行证书计算利息、违约金总和超出法定司法保护上限;
公证文书对不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关系出具强制执行公证;
执行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超标的、超范围执行,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标的异议。
重要提示:当事人不能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来阻止执行;想要阻止强制执行,必须向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仅属于行政程序,不直接产生停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司法实质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受理不予执行申请,依法对公证程序、基础债权真实性、执行证书内容进行司法审查;
区分不予执行申请与普通执行异议原则,否定公证文书本身效力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针对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走执行行为/标的异议;
法定可公证范围原则,只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才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婚姻、物权确认等法律关系不能办理强执公证;
不停止执行为一般原则,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不会自动停止强制执行;确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后的纠纷另行救济原则,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实体债权债务纠纷。
1、公证债权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债权人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启动执行。
2、收集证据,提交不予执行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收集公证卷宗、借款转账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公证程序违法、债权虚假、利息超限等事由,向受理本次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及全套证据。案外人针对财产权属争议,提交执行标的异议;针对执行措施违法提交执行行为异议。
3、法院合议庭审查,出具裁定
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出具裁定: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或者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及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
4、裁定之后的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丧失强制执行效力,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就原始债权债务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继续推进。
5、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
对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直接阻止强制执行,不必然撤销公证处公证书本身;
申请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属于公证行业内部纠错,属于行政程序;即便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仍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由法院审查后才可以停止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主要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不可以。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不等于自动停止法院执行;依然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才能够终止强制执行。
只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可办理;婚姻关系确认、物权确权、继承类文书等,不能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不会自动停止执行;想要暂缓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暂缓。
公证债权文书丧失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就原始债权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向正在办理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不予执行申请。
可以就超出法定保护上限部分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对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亲自到场,又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属于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可以作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事由。
案外人不能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针对财产权属,应当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进行救济。
收到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强制执行。
可以同时提交;否定公证文书效力提交不予执行申请;针对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违法提交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分别审查处理。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已转移的疑难案件,制定组合式回款方案。
了解详情 →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迟延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改正。
了解详情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详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起诉期限内的全流程代理。
了解详情 →追加股东、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无偿受让财产人等为被执行人,代理后续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并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并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多债权人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代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起草执行和解协议、设计履行担保与违约条款,一方不履行时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了解详情 →以财产或第三人保证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同步把控担保期限与追偿风险。
了解详情 →冻结并收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时代理提起代位权诉讼。
了解详情 →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应对被申请人的撤裁、不予执行抗辩,维护裁决执行力。
了解详情 →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或代理债权人应对执行异议、维持执行效力。
了解详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代理案外人异议、善意取得主张与赃款赃物认定纠错。
了解详情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推动"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或将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
了解详情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申请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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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
案件背景:被执行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车辆与存款,案件曾两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芷衡律师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与验资流水,查明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胜诉,最终全额执行到位。
查看详情 →房产系案外人婚前购买并长期居住,仅因限购政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芷衡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芷衡律师申请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回款。
芷衡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并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法院指令限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后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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