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涉外婚姻,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涉及跨国、跨法域法律适用的婚姻法律事务,包含涉外结婚、涉外离婚、跨境财产分割、跨境子女抚养权争议等纠纷。北京芷衡律所擅长涉外婚姻法律事务,只为原配坚守,处理涉外离婚、跨境财产分割、涉外抚养权争议,适配涉外婚姻法律流程,高效维权。涉外婚姻与普通国内婚姻最大区别在于涉及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书跨境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特殊程序。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以为在国外领的结婚证,国内就不能办理离婚;或者国外拿到离婚判决,在中国自动生效。实际上境外婚姻证件、境外离婚裁判文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才可以被我国法院采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也需要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才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涉外婚姻纠纷处理周期普遍更长,证据材料要求更加严格。
涉外婚姻,广义上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司法实践当中的涉外因素主要包含: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国籍为外国国籍;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国外;婚姻登记办理地点位于境外;离婚相关财产、子女居住在境外。涉外婚姻法律服务主要分为涉外结婚咨询、涉外离婚、跨境夫妻财产分割、涉外子女抚养权、境外离婚判决承认执行几大类业务。
涉外婚姻常见纠纷情形:
夫妻一方是外国人,双方感情破裂,想要在国内办理离婚;
结婚证在国外办理,现在居住国内,无法前往国外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财产分散在中国境内与海外多国,产生跨境财产分割争议;
子女长期居住国外,父母离婚引发跨境抚养权、跨国夺子纠纷;
已经在国外拿到离婚判决书,需要国内法院承认该判决效力。
需要重点提示: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不会在中国自动具备官方效力,用于国内诉讼,必须完成公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涉外管辖法定原则,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国内法院是否拥有案件管辖权;即便国外已经受理案件,符合条件国内法院依旧可以管辖;
涉外证据公证认证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
婚姻条件法律适用原则,结婚条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适用受理地国家程序法律;
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处理涉外抚养权、财产分割,依旧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境外判决独立承认原则,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会自动在中国生效,需要单独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1、确定管辖,判断国内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一方为中国公民,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国内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原告一方在中国有住所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涉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外国人,想要在中国诉讼离婚,部分法院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予以受理。
2、境外材料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国外结婚证、国外身份文件、境外财产证明,都需要办理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才可以提交给国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认证的域外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涉外离婚两种路径选择
路径一: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包含涉外送达、诉前诉中调解、开庭审理,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涉外案件审限不适用普通民事案件审限规定,周期通常更长。
路径二:如符合条件,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
4、境外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
已经在外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书,想要在中国产生效力,不能直接拿来使用;需要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获得承认裁定之后,该离婚判决才在中国境内发生婚姻解除效力。
5、生效文书跨境执行难点
国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只能在中国境内执行;位于国外的财产,需要依据当地国家法律,向外国司法机关申请处理,无法直接在中国申请强制执行海外资产。
域外结婚证、身份证据公证认证流程繁琐,材料准备周期长;
涉外送达,被告身处海外,传票文书送达耗时长;
财产分布境内外,海外财产国内法院无法直接处置执行;
跨境子女抚养权,涉及跨国子女遣返、海牙公约相关问题;
外国离婚判决不能自动在中国生效,需要单独申请承认。
涉外婚姻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外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不可以直接使用。国外办理的结婚证,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完成之后才能够作为证据提交国内法院。
不算自动离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必须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裁定承认之后,才在中国境内产生解除婚姻关系效力。
可以。原告为中国公民,住所地在国内,被告居住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文书会走涉外送达程序。
不能直接执行。我国司法文书效力仅限境内,海外财产需要按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法律,向当地司法机构另行处理。
国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受理,部分地区法院在双方书面同意选择我国管辖并且提交居住证明材料前提下可以受理,建议提前咨询律师确认管辖条件。
是的。涉外案件涉及域外证据认证、涉外司法送达,不受国内普通案件审限约束,整体办理周期通常显著长于普通离婚案件。
可以,前提是双方共同到场,证件材料齐全,符合民政部门涉外婚姻登记要求;一方无法回国,就不能办理民政协议离婚,只能诉讼。
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提交国内法院,原则上必须公证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未经认证的域外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国内法院可以依据管辖规则作出抚养权裁判,但是该裁判无法直接跨境强制把孩子带回国内,后续执行需要遵守当地国家法律。
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体法律;但是位于国外的财产,处置执行仍要遵守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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