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律师会见,是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强制措施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告知诉讼权利,沟通辩护方案的刑事核心业务。律师会见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只有辩护律师能够会见羁押状态的当事人,家属在判决生效前不能直接会见被关押人员。北京芷衡律所刑事律师提供律师会见服务,及时会见被羁押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梳理案件事实,搭建家属与被羁押人员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基础。很多家属存在误区,委托律师会见不等于可以把外面案卷材料、纸条传递给当事人;会见有严格监管规定,严禁传递涉案材料、串供、带违禁物品,违规会见会被看守所终止会见,律师也会面临处罚。
律师会见,指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法进入看守所,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沟通的执业行为。会见贯穿刑事全流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阶段均可开展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常见服务内容:
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讲解涉嫌罪名、法律后果、诉讼权利;
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涉案事实,核实相关证据线索;
安抚当事人心理情绪,缓解羁押之后心理压力;
转达家属生活方面的合法问候(不得传递涉案信息、串供内容);
沟通辩护思路,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讯问,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
重要提示:家属不能随同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律师会见严禁传递纸条、涉案材料、手机、违禁物品,禁止协助串供、毁灭证据,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专属会见原则,刑事拘留、逮捕羁押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前,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人员,家属不能会见;
持三证会见原则,律师会见一般携带:律师执业证、律所函、授权委托书;特殊案件需要办案机关许可文书;
依法保密原则,会见过程了解到的案情,依法做好保密,不得违规向外界泄露案情;
禁止串供传物原则,会见只能口头转达合法生活问候,严禁传递书面材料、涉案信息、违禁物品;
特殊案件许可会见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1、家属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完成委托;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取得会见权限。
2、准备会见手续材料
准备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会见公函、授权委托书;如果属于法定需要许可的两类特殊案件,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
3、看守所预约、办理会见手续
按照看守所规定线上或者现场预约会见,递交全套手续,看守所核验材料之后安排律师会见。
4、看守所内开展律师会见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室和在押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转达家属合法生活问候,沟通辩护方案;会见全程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
5、会见之后向家属合规反馈情况
会见结束,律师可以向家属反馈当事人生活状态、合法信息;对于案件侦查秘密、讯问细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情。
律师会见: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解案情、法律咨询;不可以带物品纸条。
家属探视:只能发生在判决生效送到监狱服刑之后,家属才可以去监狱探视;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阶段家属不能探视。
律师会见主要法律依据来自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不可以。刑事拘留、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判决生效之前家属不能会见;只能委托辩护律师会见。
不可以,律师会见禁止传递纸条、信件;衣物钱款需要家属按照看守所规定,在看守所接待窗口办理,不能由律师会见代为转交。
普通刑事案件三证即可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段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看守所监控主要用于安全管理,不得监听谈话内容。
不可以,涉及侦查秘密、案卷材料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不能全部对外泄露,只能做合规的信息反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会见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不能核实案卷证据。
不可以,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名辩护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多名人员,也不能安排同时会见。
当事人已经取保不在羁押,不需要看守所会见;律师可以约当事人线下沟通案件辩护工作。
不能;一审判决未生效,仍然属于诉讼阶段,家属不能探视;只有判决生效交付监狱执行之后,家属才可以探视。
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告知依法如实供述权利义务;不能教唆当事人虚假供述、串供,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告知诉讼权利、核对强制措施合法性并转达家属关切。
了解详情 →评估是否符合取保条件,代为提交申请与保证方案,就羁押必要性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了解详情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流程辩护:阅卷、取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量刑辩护与出庭辩护。
了解详情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与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的罪与非罪、数额与情节辩护。
了解详情 →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辩护与法律咨询,协助梳理事实、依法提出从宽情节与涉案财产意见。
了解详情 →对已生效判决依法提出申诉,梳理新证据与原审程序问题,申请再审并跟进审查处理。
了解详情 →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提交意见,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损失赔偿等诉求。
了解详情 →就查封、扣押、冻结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协助追赃挽损与退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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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当事人因涉嫌经济类犯罪被刑事拘留。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围绕主观明知、涉案金额认定与退赃情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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