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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系原配夫妻,于 196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即本案被告(儿子)、原告(女儿)。二人先后于 2024 年 11 月、12 月相继病逝,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被继承人名下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夫妻共有房产,以及多笔银行存款。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 京 0105 民 XXXX 号
案件类型: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系原配夫妻,于 196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即本案被告(儿子)、原告(女儿)。二人先后于 2024 年 11 月、12 月相继病逝,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被继承人名下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夫妻共有房产,以及多笔银行存款。 本案第三人,系被继承人的孙辈。在两位老人生前,第三人长期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负责老人的就医陪护、家事处理,老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死亡证明等材料也均由第三人保管;老人去世后的丧葬后事,亦由第三人主要负责办理,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工费。 老人离世后,子女(原、被告)之间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父母名下房产与全部存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长期以来主要由己方家庭照料老人,应当多分遗产;第三人取走的存款,属于老人生前赠与第三人,不属于遗产。 第三人作为本案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有权分得遗产;已经取走的五百余万存款,是老人生前处分给自己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原告夫妻长期照料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主张继承三分之二遗产份额;
被告长期居住广东,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
第三人并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取走的 515 万余元存款属于遗产,应当返还并参与分割。
同意法定继承,但不认可均分遗产,主张己方家庭长期照料老人,应当多分;
第三人取走的存款,是二老生前自愿处分给第三人,不属于遗产;
丧抚费同意由原、被告二人平均分割。
多年持续扶养照料两位老人,属于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遗产,主张分得遗产三分之一;
已经支取的存款是老人生前赠与,不属于遗产,不应纳入遗产分配;
认可丧抚费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继承人夫妻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告、被告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人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近五年持续照顾老人生活,处理老人各项事务,老人住院期间陪护、垫付医疗护工费用,负责老人丧葬后事,与被继承人具有紧密亲情,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第三人先后支取二老名下存款合计 5151902.79 元,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老人生前赠与。法院认定该笔资金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当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除该大额存款外,被继承人名下还有邮政储蓄、招行、工行等多家银行遗留存款,另存在丧葬费、抚恤金(丧抚费)待分割。
涉案朝阳区房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第三人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长期照料老人、承担大量事务,付出较多,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第三人主张 515 万余元存款为老人生前赠与,举证不足,该款项认定为遗产;但法院考虑第三人照料付出、经济支出,在遗产分配上对其酌情予以分配。
丧抚费不属于遗产,是对逝者家属的抚恤,由原、被告二人平均分割。
关于涉案房产: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但是在判决主文第八条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房屋不在本次判决分割范围内。
对于第三人支取的 500 万遗产存款:原告分得 225 万元,被告分得 175 万元,第三人分得 100 万元;由第三人于判决生效 30 日内向原、被告支付对应款项。
各银行遗留账户余额,按照固定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继承,款项由第三人办理支取并给付其他两方。
丧抚费:原被告二人平均分配,由原告办理领取手续,领款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对应份额。
驳回原、被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补充提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关键点解读: 不是只有子女、父母、配偶这类法定继承人才能分遗产。如果非继承人长期持续照料老人,付出较多劳务、金钱,即便没有亲属法定继承权,依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实务中,需要准备完整证据链:就医陪护记录、垫付医疗费护工费凭证、日常照料记录、后事办理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明 “扶养较多”。
本案第三人抗辩:已经取走的五百多万存款,是老人生前赠与。 法院裁判逻辑:大额款项,主张赠与一方需要充分举证,证明老人存在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仅有转账支取记录,不足以认定赠与,款项仍认定为遗产。 ? 实务提醒:老人向亲属大额转账,如果想要定性为赠与,最好留存书面赠与协议、录音视频等明确证据,否则极易在继承诉讼中被认定为遗产,需要拿出来重新分割。
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一般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在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由两名子女平均分割。
法定继承原则上均分,但是尽赡养义务多少,是法院调整份额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互相主张对方未尽赡养义务、己方应当多分,法院结合各方实际照料情况,结合第三人的扶养付出,综合调整了全部存款的分配比例,没有简单二分之一均分。
赡养证据留存:照顾老人的过程中,保留就医票据、护工合同、陪护记录、购买生活物资凭证、后事支出单据,发生继承纠纷时,是主张多分遗产、或者非继承人主张酌情分得遗产的核心证据。
大额资金流转风险:老人在世时,亲属代为支取银行卡存款,务必留存明确赠与的证据。仅代为取款,后续极易被认定为遗产,需要返还分割。
继承案件第三人制度:不是只有子女能参加继承诉讼。像本案这种对老人扶养较多的孙辈,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案件,主动主张分得遗产。
房产和存款可以分开处理:本案原告同时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 存款,法院仅处理存款部分,驳回房产分割请求。继承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不同遗产分项处理。
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仅作普法案例分享,不代表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证据、案情单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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